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6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張正㶗
0之2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正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原電子遞狀具載債務人姓名為張正㶗)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