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商訴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5號原告突尼西亞商‧拉那奧創意製作國際公司代表人莫哈姆德‧拉斯格爾‧拉那奧訴訟代理人 蕭乃元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景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景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之前手訴外人○○○前於56年5月8日以「淑女牌及圖(墨色)」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38項衣服領袖類之「各種衣服領袖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向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中央標準局嗣於88年1月26日改制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29105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並經多次核准延展註冊迄今,於86年1月31日申請該商標延展註冊時,同時申准將該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男裝、女裝、童裝、嬰兒服裝、泳裝、襯衫、T恤、套裝、洋裝、休閒服裝、運動裝、內衣、外套、褲裙、睡衣」商品。
被告嗣於99年9月27日核准將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參加人。
原告復於100年10月4日以系爭商標有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認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尚不足認定參加人於申請廢止日前3年內未有合法使用該商標於其指定使用之內衣等商品之事實,以101年6月25日中臺廢字第100033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年12月5日經訴字第1010611364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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