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2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8年度偵字第1376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中簡字第221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以:被告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98年3月之某時起,提供臺中市○區○○路○○○號之處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以由賭客口頭或電話簽注再由其記載於簽單之方式,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供不特定之賭客簽賭下注,其賭博方法為:由賭客自香港六合彩之01至49共49個號碼中,任意組合簽注,2星、3星;經核對每週2、4、6當期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每期開出6組號碼及1個特別號)後,如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2組(二星)、3組(三星)或4組(四星)號碼相符,中獎彩金分別為:二星為57倍、三星為570倍、四星為5700倍,若未簽中,則賭金悉歸甲○○所有。另有台式簽賭:即以六合彩開獎號碼尾數合為1個中獎號碼,其中獎賠率亦由甲○○訂定,若未簽中,則賭金亦歸甲○○所有。嗣於98年5月19日18時18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查獲其所有供簽賭所用之傳真機1台、六合彩下注簽單27張等物,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於98年2月間某日起,提供其位在臺中市○區○○路○○○號之住處,聚集不特定之賭客下注,簽選香港六合彩號碼以賭博財物。賭客各自組合2個號碼、3個號碼、4個號碼(即俗稱2星、3星、4星)、特別號及台號,賭資為新臺幣(下同)100元,賭客簽賭後甲○○再將賭客所簽選之號碼核對香港六合彩當期開獎號碼,嗣賭客如簽中可獲得57倍、570倍不等之彩金,如未簽中,則所繳交之賭金全歸甲○○所有,而與不特定人對賭財物。迄至98年5月19日18時10分許,為警在上開地點搜索而查獲,並扣得供經營賭博所用之傳真機1台及簽注單27張之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於98年5月20日以98年度速偵字第206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98年6月11日繫屬本院,經本院於98年6月12日以98年度中簡字第2052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等情,有上開案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稽,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2052號刑事簡易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下稱前案)。經核本案與前案所認定之犯罪時間始期雖有不同,然本案犯罪時間係包含於前案犯罪時間,且二者犯罪地點、方式、查獲時地及查獲情形均屬相同,經比對前案與本案證據資料,亦屬相同,足認前後二案,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則公訴人就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同一案件,再向本院重行起訴,於98年6月30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本案98年度中簡字第2215號刑事簡易案件受理一節,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6月30日中檢 輝樸 (棠)98偵13762字第059775號函1份及其上收件章存卷可憑,本案乃繫屬在後之案件,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既屬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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