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代繼承人全體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40號聲請人鉅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列相對人 楊朝欽 即被繼承人
住嘉義市 楊明欽 (同上)
住同上列 楊淑珍 (同上)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
○○號 楊淑容 (同上)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
○○巷 楊淑勳 (同上)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5樓 楊淑雲 (同上)
住台中市 楊淑惠 (同上)
住台北市○○區○村里○○路○段
143 楊瓊淑 (同上)
住雲林縣 楊淑臻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繼承人全體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執行處92年度遺稅字第10592號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該執行處於民國94年6月6日將債務人等所有,而原登記名義人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楊利興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實施查封在案,惟債務人楊利興已於87年5月20日死亡,相對人等係其繼承人,為此,聲請准代繼承人全體辦理土地及建物之不動產繼承登記等事宜,以維聲請人權益等語,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土地及建物明細表等件為證。
二、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又前述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前段、第14條第1、2項及第26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再者,依據聲請人前述聲請,本件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執行查封在案,依法即應由債權人即聲請人逕向該管轄機關聲請處理,其向本院聲請,亦非適法,揆諸前述說明,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