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97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