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財交」所得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之臺灣企銀存摺中,97年11月7日、97年12月7日
98年1月6日、98年2月2日分別有現金存款新臺幣(下同)15,000元、15,000元、12,000元、12,000元之原因。
⒊說明債務人持有科拉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0,000元之原因
。倘本件准予開始更生,債務人是否願自己出售上開股份,以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債務。
⒋陳明債務人之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96年度年終
獎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