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84號、87年度執更字第2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妨害兵役罪,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