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王淑玫 被告 邱秀燕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1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周欣怡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