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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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6號原告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被告泰利電機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電梯設備買賣合約書及電梯設備安裝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查兩造所簽立之上開合約書均約定:「倘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經原告遞狀聲請依上開約定聲請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