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 李美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3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曉雁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 李美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3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