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異議人 余佳芸 即 余雙梅 即陳.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0年11月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人遲至為民國100年11月25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