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134號債權人 郭水吉
廖碧双 債務人 陳建銘 即 陳慶仲
鄭素芬 游文鐘
一、債務人陳建銘即陳慶仲應向債權人廖碧双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玖萬零貳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建銘即陳慶仲應向債權人郭水吉給付伍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建銘即陳慶仲、鄭素芬應向債權人廖碧双連帶給付玖拾叁萬伍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建銘即陳慶仲、游文鐘應向債權人廖碧双連帶給付玖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