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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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集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玉堂┌──────────────────────────────────────────────┐│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台灣慧琪貿易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106年9月30日│177,450元│TCB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