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18號上訴人 許錦龍
許錦銘 兼訴訟代理人 許錦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文華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鴻忠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楊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