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家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4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家慶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以100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500元,為被告所有供賭博之用之財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賭資500元,為被告所有供賭博之用之財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而上開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1年4月7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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