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6年度馬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馬補字第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公市公所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核應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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