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馬補字第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公市公所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核應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