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謝碧妃 被告 吳明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