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龍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樂仁 原告與被告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77,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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