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李燦添 訴訟代理人 李漢良 被告 粟和興 上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簡字第2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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