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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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吳順輝 再審被告劉火𡍼
劉宥宏 (原名 劉哲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8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