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仙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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