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

原告 陳燕銘 即長城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691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昕容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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