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被告 晏雲 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9,600元(計算式:面積114㎡×公告現值26,400元/㎡=3,00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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