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王裕信 相對人 林志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土地)編號002、003及附表(建物)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志政於民國95年12月8日以附表(土地)編號001、002及附表(建物)編號001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4日起至民國135年12月4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另於民國95年12月11日以附表(土地)編號001、003及附表(建物)編號002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4日起至民國135年12月4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亦經登記在案。茲因(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12日邀同第三人 陳玉滿 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8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15年12月12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二)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12日邀同第三人陳玉滿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8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15年12月12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9年9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共計9,475,56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5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粗溪│粗溪│472-1│田│242.00│10000分之957││├──┼───┼────┼──┼───┼─────┼─┼──────┼───────┼──────┤│002│嘉義縣│水上鄉│粗溪│粗溪│472-12│建│75.00│全部││├──┼───┼────┼──┼───┼─────┼─┼──────┼───────┼──────┤│003│嘉義縣│水上鄉│粗溪│粗溪│472-13│建│75.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第││││││││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14│嘉義縣水│嘉義縣水│住宅、停│55.8│55.4│55.4│││││16│陽台13││平│全部│││││上鄉粗溪│上鄉粗溪│車空間鋼│0│0│0│││││6.│.51、││方││││││村中山路│段粗溪小│筋混凝土││││││││60│電梯樓││公││││││二段986│段472-12│造3層│││││││││梯間9.││尺││││││號│地號││││││││││39│││││├──┼──┼────┼────┼────┼──┼──┼──┼──┼──┼──┼──┼─┼───┼─┼─┼──┼──┤│002│315│嘉義縣水│嘉義縣水│住宅、停│55.8│55.4│55.4│││││16│陽台13││平│全部│││││上鄉粗溪│上鄉粗溪│車空間鋼│0│0│0│││││6.│.51、││方││││││村中山路│段粗溪小│筋混凝土││││││││60│電梯樓││公││││││二段982│段472-13│造3層│││││││││梯間9.││尺││││││號│地號││││││││││39│││││└──┴──┴────┴────┴────┴──┴──┴──┴──┴──┴──┴──┴─┴───┴─┴─┴──┴──┘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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