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87號上訴人 李胡寶玲 被上訴人 許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8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9,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