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20號原告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被告 劉明旺 被告劉明旺配偶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凱歌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灌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劉明旺」之年籍資料、被告「劉明旺配偶」之姓名、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6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