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01號原告 吳天時 被告 莊根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7,540元,該裁定於同年9月8日送達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