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告 黃韋智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被告開富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佩錦 被告 陳玉暉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開富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玉暉起訴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先、備位聲明所載,均為美金345,000元及新臺幣7,800,000元,而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5年10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54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683,7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47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