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德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