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5號(現因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伍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經查,被告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度訴字第14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96年3月5日送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95年執新字第9176號)附卷足稽,而被告於上開執行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亦無妨礙,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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