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8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甲○○之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子女訴訟,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但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送達原告,有言詞辯論筆錄1紙附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