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消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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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消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上字第8號上訴人 邢家嘉 兼訴訟代理人 劉翠萍 被上訴人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鍾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古振暉法官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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