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78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56,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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