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黃慧中 被告 楊澤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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