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雲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39號、106年度執字第10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雲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雲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9日到3│101年4月1日│││月13日││├────┼────────┼────────┤│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機關│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997號│字第1015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06年度簡字第273││實││241號│號││審├──┼────────┼────────┤││判決│104年8月17日│106年4月1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06年度簡字第273││決││241號│號││├──┼────────┼────────┤││判決│104年8月17日│106年5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070號(已│字第10453號(尚│││執畢)│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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