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004號聲請人 鍾玉芬 相對人 黃錦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錦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黃錦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