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債務人 陳素蘭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估算,扣除應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為5120元(計算式:[(11+1)×34×15]-1000=5120)。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120元(聲請費1000元,必要費用51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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