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松 原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566元,應徵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