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浤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249、119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文羅浤 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380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6649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1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羅浤庭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嘉義縣六腳鄉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菸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53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組。
(二)羅浤庭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3月7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延平街友人 謝雯淋 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菸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同日下午1時10分許,至上開處所執行搜索,扣得羅浤庭所有施用剩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380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6649公克)。於同日下午3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三)羅浤庭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8月11日上午12時59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112年8月11日上午9時30分為警逮捕後至12時59分間),在嘉義市西區友愛路路邊車上,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菸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12年8月11日上午12時59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一):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搜索扣押筆錄、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尿液採驗同意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10月13日尿液檢驗報告、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扣案吸食器1組。
(二)犯罪事實(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3月31日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6日鑑驗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30日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扣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
(三)犯罪事實(三):被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8月28日尿液檢驗報告。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犯罪事實所處之刑1犯罪事實(一)羅浤庭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犯罪事實(二)羅浤庭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3犯罪事實(三)羅浤庭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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