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語瑄
王國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2人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其等具狀相互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郁惠【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1761號被告乙○○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2年4月12日7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未成年子女丙○○(0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沿高雄市三民區莊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莊敬路與新民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莊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貿然以時速約69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乙○○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及顱骨骨折之傷害,丙○○受有頭部其他部位鈍傷之傷害,甲○○則受有右遠端橈尺骨骨折、胸廓挫傷、右大腿挫傷之傷害。嗣乙○○、甲○○於事故發生後,警方前往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乙○○、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甲○○於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乙○○、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各2份、現場照片21張、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2張證明本案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車損狀況等事實。4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案號:00000000號)1份被告乙○○搶先左轉駛入來車道,為肇事主因,被告甲○○超速,為肇事次因,是被告2人確有過失。5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3份(乙○○、丙○○、甲○○)證明乙○○、丙○○、甲○○因本案車禍所受傷勢情形。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甲○○ㄧ過失駕駛行為,同時造成告訴人乙○○、被害人丙○○受傷,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又被告2人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到場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並接受裁判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份在卷足憑,核與自首規定相符,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檢察官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沈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