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正芳
張俊堯 陳建男 陳素珠 陳碧蘭 符護耀 李學倫 劉東達 王宥榆 王維誠 劉素瓊 楊紹華 許秋娥 何世珊 黃慧英 王薛豪 何學露 陳硯斌 朱雨杉 鍾明道 石英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正芳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玖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俊堯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零壹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建男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貳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素珠清償新臺幣貳仟零叁拾壹萬陸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碧蘭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符護耀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學倫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東達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宥榆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維誠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柒仟陸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素瓊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紹華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秋娥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世珊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慧英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薛豪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學露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硯斌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雨杉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明道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英珠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三、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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