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提存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 許敏榮
許智萍 許敏盛 許淑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明亮 等人間請求分割提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67元〔計算式:962,499×12/180(原告4人之應繼分)=64,16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許育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