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烜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永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53,3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