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民事
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行為時間應更正為「97年7月11日下午5時許」外
,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程度、違反保護
令之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月18 日
書記官李明威
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