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蘇英 是債務人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債務人 黃妙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9,948,910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編│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號│(新臺幣)││││├──┼─────┼───────┼───────┼───────────┤│001│115,220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8日│││├──┼─────┼───────┼───────┼───────────┤│002│76,043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15日│││├──┼─────┼───────┼───────┼───────────┤│003│157,500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0日│││├──┼─────┼───────┼───────┼───────────┤│004│1,536,50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11日│││├──┼─────┼───────┼───────┼───────────┤│005│665,340元│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7日│││├──┼─────┼───────┼───────┼───────────┤│006│224,320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日│││├──┼─────┼───────┼───────┼───────────┤│007│698,389元│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9日│││├──┼─────┼───────┼───────┼───────────┤│008│169,227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0日│││├──┼─────┼───────┼───────┼───────────┤│009│245,961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9日│││├──┼─────┼───────┼───────┼───────────┤│010│1,501,50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7日│││├──┼─────┼───────┼───────┼───────────┤│011│789,595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28%││││月15日│││├──┼─────┼───────┼───────┼───────────┤│012│240,252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11日│││├──┼─────┼───────┼───────┼───────────┤│013│2,286,55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23日│││├──┼─────┼───────┼───────┼───────────┤│014│1,775,725│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23日│││├──┼─────┼───────┼───────┼───────────┤│015│213,980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8日│││├──┼─────┼───────┼───────┼───────────┤│016│141,222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15日│││├──┼─────┼───────┼───────┼───────────┤│017│292,500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0日│││├──┼─────┼───────┼───────┼───────────┤│018│2,853,50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11日│││├──┼─────┼───────┼───────┼───────────┤│019│1,235,630│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27日│││├──┼─────┼───────┼───────┼───────────┤│020│416,592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日│││├──┼─────┼───────┼───────┼───────────┤│021│1,297,007│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29日│││├──┼─────┼───────┼───────┼───────────┤│022│314,276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0日│││├──┼─────┼───────┼───────┼───────────┤│023│456,785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9日│││├──┼─────┼───────┼───────┼───────────┤│024│2,788,50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7日│││├──┼─────┼───────┼───────┼───────────┤│025│1,466,39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28%│││元│月15日│││├──┼─────┼───────┼───────┼───────────┤│026│446,181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11日│││├──┼─────┼───────┼───────┼───────────┤│027│4,246,45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23日│││├──┼─────┼───────┼───────┼───────────┤│028│3,297,775│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23日│││└──┴─────┴───────┴───────┴───────────┘┌────────────────────────────────────┐│違約金:│├──┬─────┬───────┬───────┬───────────┤│編│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號│(新臺幣)││││├──┼─────┼───────┼───────┼───────────┤│001│115,220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月9日││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002│76,043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6日│││├──┼─────┼───────┼───────┼───────────┤│003│157,500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1日│││├──┼─────┼───────┼───────┼───────────┤│004│1,536,500│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2日│││├──┼─────┼───────┼───────┼───────────┤│005│665,340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8日│││├──┼─────┼───────┼───────┼───────────┤│006│224,320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3日│││├──┼─────┼───────┼───────┼───────────┤│007│698,389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同上││││月30日│││├──┼─────┼───────┼───────┼───────────┤│008│169,227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1日│││├──┼─────┼───────┼───────┼───────────┤│009│245,961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0日│││├──┼─────┼───────┼───────┼───────────┤│010│1,501,500│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8日│││├──┼─────┼───────┼───────┼───────────┤│011│789,595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6日│││├──┼─────┼───────┼───────┼───────────┤│012│240,252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2日│││├──┼─────┼───────┼───────┼───────────┤│013│2,286,550│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24日│││├──┼─────┼───────┼───────┼───────────┤│014│1,775,725│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24日│││├──┼─────┼───────┼───────┼───────────┤│015│213,980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9日│││├──┼─────┼───────┼───────┼───────────┤│016│141,222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6日│││├──┼─────┼───────┼───────┼───────────┤│017│292,500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1日│││├──┼─────┼───────┼───────┼───────────┤│018│2,853,500│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2日│││├──┼─────┼───────┼───────┼───────────┤│019│1,235,630│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28日│││├──┼─────┼───────┼───────┼───────────┤│020│416,592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3日│││├──┼─────┼───────┼───────┼───────────┤│021│1,297,007│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30日│││├──┼─────┼───────┼───────┼───────────┤│022│314,276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1日│││├──┼─────┼───────┼───────┼───────────┤│023│456,785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0日│││├──┼─────┼───────┼───────┼───────────┤│024│2,788,500│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8日│││├──┼─────┼───────┼───────┼───────────┤│025│1,466,390│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6日│││├──┼─────┼───────┼───────┼───────────┤│026│446,181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2日│││├──┼─────┼───────┼───────┼───────────┤│027│4,246,450│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24日│││├──┼─────┼───────┼───────┼───────────┤│028│3,297,775│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24日│││└──┴─────┴───────┴───────┴───────────┘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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