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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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凌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秦漢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9,14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併繳交被告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