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新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6樓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4月
8日南縣善警偵字第09800051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玩具槍乙隻(含彈匣乙個)及彈殼陸顆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98年3月28日凌晨1時4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鎮○○路○○○號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有玩具槍乙隻(含彈匣乙個)及彈殼陸顆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