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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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73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屈香湘 債務人屈 鉦詠 債務人葉 映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元㈡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㈢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屈香湘於就讀旗美高中、中山工商、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 屈鉦詠 〈即 屈應平 〉、 葉映汝 〈即葉 淑娟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2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17,47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7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屈香湘、屈│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9,260│鉦詠〈即屈│7月01日起│││││元│應平〉、葉│││││││映汝〈即葉│││││││淑娟〉││││├──┼───┼─────┼──────┼──────┼───────┤│002│新臺幣│屈香湘、屈│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18,64│鉦詠〈即屈│7月01日起│││││2元│應平〉、葉│││││││映汝〈即葉│││││││淑娟〉││││├──┼───┼─────┼──────┼──────┼───────┤│003│新臺幣│屈香湘、屈│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79,575│鉦詠〈即屈│7月01日起│││││元│應平〉、葉│││││││映汝〈即葉│││││││淑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屈香湘、屈│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260│鉦詠〈即屈│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應平〉、葉│││百分之十,逾期││││映汝〈即葉│││超過六個月部分││││淑娟〉│││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屈香湘、屈│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8,64│鉦詠〈即屈│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應平〉、葉│││百分之十,逾期││││映汝〈即葉│││超過六個月部分││││淑娟〉│││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屈香湘、屈│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9,575│鉦詠〈即屈│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應平〉、葉│││百分之十,逾期││││映汝〈即葉│││超過六個月部分││││淑娟〉│││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