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縱係共同委託債權人改建,依法仍需有明示負連帶清償責任,始得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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