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月雲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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